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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典

作者中國人權協會

出版日:2026/05/26

定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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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蒐羅了相關的人權條例,堪稱目前國內最詳盡者.全書分成三大篇:依序為中華民國已簽署,批准的國際人權條約,中國大陸已簽署,批准或加入的國際人權條約,以及其他重要的國際人權條約,內容涉及難民,種族歧視,婦女,兒童,奴隸販賣,生態保護,勞動等之保護範圍與適用性,以期保護響應國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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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譯者簡介
作者
編者傅崑成博士簡介
 
傅崑成先生係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博士,歷任台灣大學、東吳大學、海洋大學法律教授,立法委員、國大代表、行政院顧問等職,是國內知名的國際法學者。1985年應杭立武先生邀請加入中國人權協會,16年以來,一直擔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常務理事等義工,現擔任協會秘書長。曾多次幫助協會推動國內或國際之人權活動,代表協會參加海內外舉辦的相關會議,並曾在擔任國大代表期間提出十一項人權相關之修憲提案,每一項提案均獲得一百多位各黨派國大代表之連署支持。在立法院三年任期中,提出四十五件立法案,經國會觀察基金會統計為第一名,其中絕大多數都是與人權提升或人權保障相關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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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協會簡介
 
中國人權協會創立於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前教育部長杭立武博士為協會的創會理事長,首批選出的理、監事乃至於各屆理監事,不僅對於台澎地區及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極為關切,對於全球性的人權議題亦頗為關心。因此,中國人權協會從創辦之初,即積極從事國際人權觀點的傳播,以及國際人權工作的參與,對於本土性的人權議題及人權教育亦投注極大心力。一九八0年並且創組「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TOPS)從事國際人道救援活動。
 
中國人權協會主要的服務項目包含:人權理念之倡導、人權事件之關切、人權實況之研究調查、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權議題之關注、國內外人權組織之聯繫、法律服務、海外貧困國家之人道救援、台灣原住民人權之研究及服務,以及人權教育之推廣等。此外,因協會成員中學者專家頗多,故人權之相關出版品也頗為多樣豐富,是國內學者專及國際社會媒體之主要參考資料。
 
中國人權協會成立二十餘年來,一貫以平實理性的態度,勤懇為人權教育、人權推展與人權保護做努力,對於今天台灣社會對人權日增的信念有著可佩的貢獻,此外對於將人權的國際價值觀帶往一個更具有全球內涵的方向上,也多少有些許影響。毫無疑問的,對於全體中國人而言,中國人權協會的存在及努力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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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前言
推薦序
人權法典 (1982一版) 序             杭立武
 
時至今日,人權一詞及其內涵,已為世所公認,不僅自由民主國家相競實踐,即使共產政權,藐視人權或且貶抑人權為資產階級之餘毒者,亦不敢完全無視於國際上對有關人權之指摘,並亦不能長久不顧國內人民對人權之呼求,其所以致此者,固不能不追源於近世自由思想之蓬勃,但尤應歸功於聯合國之倡導。
 
中國自古雖無「人權」一詞,但傳統文化,一切以「人」為本,以「人道」為基礎,以「倫理」為準則,實含有深厚之人權思想。
 
國父繼承傳統之民本思想與仁本哲學,更結合西洋科學與民主精神,創造三民主義,其中民權主義,顯然包括西洋民主思想制度與人權概念。
 
就西方言,一般談人權者,多以英王約翰於一二一五年被迫簽署之大憲章為嚆矢。實際上,在希臘名哲亞里斯多德的著述中,早已可以發現人權思想及名詞,惟英國確居形成人權制度之首功。一六二八年之「人權請願書」,宣告對個人自由權之尊重,承認人民私有財產權之不得侵犯。一六八九年之「權利法案」,禁止國王干涉議會之立法權,並為今日議會「言論免責權」之先聲。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賦予人類以若干不可轉讓的權利」。以及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相互響應,使人權觀念深入人心。
 
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軸心國家之種種殘暴行為,激發世人對人權之重視與注意。中美英蘇四國於一九四四年在華盛頓近郊舉行「敦巴頓橡園會議」,草擬未來國際組織計劃時,肯定應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予以保障。次年在舊金山會議通過聯合國憲章,緒言有云:「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復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又通過「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盟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盟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其「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前者於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已足法定簽屬國家數額,開始生效,後者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生效。
 
聯合國倡導人權已數十年,國際人權盟約,亦經發生效力。大西洋公約組織暨歐洲議會開會,也無不以發揚人權為主要目標之一。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日在赫爾辛基召開之歐洲安全合作會議(The 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CSCE ),曾對人道與其他方面之合作,達成重大協議,簽定於蕆事議定書中。
 
如上所言,自由與人權,乃人類所企求,保障人權,亦國際共同努力之目標。吾人對於國際人權運動,自應予以響應,而同時努力發揚民權。
 
本會鑒於國人雖皆關心人權,但對人權法典,尚缺乏完整之中文資料,爰就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編譯之「世界人權宣言」,並由會將「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暨「歐洲安全合作會議蕆事議定書」有關人權條款,譯成中文,彙編成冊,以供國人參考。譯文完稿時,承國立政治大學前法學院院長陳治世教授兩度校勘,使譯文儘量符合原意,順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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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伸張與人權譜系的擴增-新編《人權法典》序
 
柴松林
 
「天賦人權」雖然是自公元一七六二年盧梭發表其大作民約論以來響徹雲霄的口號,但人權天賦的說法只在鼓勵人認識人權的珍貴而奮起爭取,從不曾自然降臨讓人安享。今日人類之得以享有某種程度的人權實係許多先趨者呼號奔走,拋頭顱、灑熱血換取而來。
 
翻開一部人類的發展史,實際上就是一部艱辛奮鬥爭取人權的歷史。但是我們卻不可將理想與現實混為一談,誤以為人權理念的發展,即是人權保障的實現。在許多國家儘管其憲法標舉人權的口號,實質上統治者並無實踐人權的誠意,也有許多國家雖然在形式上要促進人權的發展,卻在客觀條件上加以種種的限制,使其人民無法享受到充分的人權。
 
如果就人權實現的過程與型態看,一個人應該享有的人權,在實際上是一種「道德人權」,若不能落實到「法定人權」,只能存在於道德律中,根本不可能付諸施行。即使是已完成立法程序,依法應予施行的「法定人權」也大部分僅是具文而已。能讓人真正享受到的是「實際人權」。
 
所以,人權運動所應致力的不僅在繼續發展人權的項目、範圍並豐富道德人權的內容。還要致力於推動將「道德人權」經由立法程序,成為法律必須保障的權利,使其成為「法定人權」。但是即使是「法定人權」也不一定能完全的落實到人權主體的身上,受到諸多的限制,能實現的只是「法定人權」中的部份項目的有限程度而已。人權運動的更重要責任是拉近「道德人權」、「法定人權」與「實際人權」三者的距離,最後使其合而為一。
 
現代人權的主要特點,是由於人類已經發展到一個很高的階段,在精神與物質兩方面為人類享有各種人權準備了充分的條件;另一方面人類已經明白,所有的人都應該得到人道主義的待遇,而不應被排除拒於文明保護的範圍之外:不允許任何國家或個人,用低於現代文明的方式對他人。因之,任何人都是人權的主體,包括個人和由個人構成的集合體。
 
人權的範圍廣泛,內容紛繁;又因為人權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便有不同的內容;即使在同一時期對人權的內容也有種種不同的主張和看法,而出現了不同的分類。
 
在個人人權方面,有下列各項。
 
(一) 人身權:為做人的基本權利,與人的生命、自由、人格、身份等密切相連。主要是指與人的身體相關聯的權利,也就是生命權,與人身相連的健康權,也是一項基本人權。任何人的身體不受侵害,違法犯罪者亦不得有身體刑之處罰。人身自由也是與人身相連不可分割的權利,因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束、監禁。人身權的另一方面是與人的品格和精神相連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為了保障人身權,又產生了人的安全權、私生活秘密權、住宅免受侵犯權等。
 
(二) 生存權:主要是指就業權和個人財產權。包括:保健權、同工同酬權、受教育權、休假權、參與工會權、獲得經濟救助權、訴訟權等。
 
(三) 政治權利與平等自由:政治權利包括:知情權、參政與議政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與複決權、服公職權等。平等權包括:兩性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法律平等等。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著作及出版自由、講學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示威遊行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從事科學文化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請願自由等。
 
其次是類人權:是相對於個人人權的權利。是將性質、程度、處境、地位相似的個人視為一類,看做一個集合的整體所享有的權利。如婦女權利、兒童權利、老人權利、母親權利、勞工權利、犯罪權利、戰俘權利、難民權利、種族權利、殘障者權利、無國籍人權利等。
 
再次是集體人權:集體人權的享有者包括:民族、國家、尤其特指人類全體。如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民族平等權、食物權、自由處置自然財產與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
 
人權的內容雖然紛繁,但可依其性質,區分為以下四類。
 
(一) 以生存權為中心的權利:這一類的權利是任何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權利。如人身、生命、名譽、財產等權利,即使在過去最專制的政府,也要承認這類權利,並給予保障。
 
(二) 以自由權為中心的權利:這一類的權利是任何政府不得侵犯的權利。如言論、出版、講學、集會、結社、居住、遷徙、婚姻、就業、宗教信仰、秘密通信等自由權,是任何人不可以剝奪而政府必須予以保證的。
 
(三) 以福利權為中心的權利:這一類的權利是要隨著國家的發展而不斷的增進,在有能力時必須積蓄提升水準,擴張其範圍,豐富其內容。如教育權、維護健康權、獲得經濟援助權等。
 
(四) 以集體為享有者的權利:稱為集體人權,但個人可以由集體人權的實現而間接獲得利益。如環境權、民族平等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發展權、自然資源共享權等,必須聯合全球人類合作才能實現。
 
一般論及人權的時候,多以英王約翰於公元一二一五年被迫簽署《大憲章》為嚆矢。實際上,從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的著述中,早已出現人權的思想;不過在形式人權制度上確居首功。公元一六二八年之《人權請願書》,宣告對個人自由權之尊重,承認人民私有財產之不得侵犯。公元一六八九年之《權利法案》,禁止國王干涉議會之立法權,並為今日「言論免責權」之先聲。公元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賦予人類以若干不可轉讓的權利」。其後,公元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更使人權的觀念深入人心。
 
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軸心國家之種種殘暴行為,激起世人對人權之重視與注意。中、美、英、蘇四國於公元一九四四年在華盛頓近郊舉行敦巴頓橡園會議,草擬未來國際組織計劃時,肯定應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予以保障。
 
公元一九四五年舊金山會議通過《聯會國憲章》,緒言有云:「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是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公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個將人權作有系統,且加以具體規定的文獻。由其中三十條條文的排列順序,即可清楚的看出其前半部分所規定的是公民和政治權利:後半部分所規定的是政治、經濟和文化上的權利。
 
公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和國際盟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其《任擇議定書》。這些文獻,就構成了所謂的「聯合國人權公約」或「世界人權法案」。
 
人權是經由人類努力奮鬥而獲致的,故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人權的發展是經歷了不同的階段,逐步擴展,才有今天如此豐富的內容。在「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基礎上,依人權演進的歷程,可以將人權劃分為三代。
 
第一代人權迄今約有二百餘年的歷史,當十八世紀下半,由歐洲的人權運動首先展開。當時有關人權主要的兩大事件是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所主張的人權,包括:個人有發表意見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遷徙與居住自由、不受任意拘押和通信不受干擾的權利,尤其強調財產權之不得侵犯。此外還要求公民參加選舉與「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考察第一代人權的特性,在於需要國家的消極或棄權行為來加以保障。主要在強調「天賦人權」的觀念,要求排除國家對個人「做他自己願意做的事情」的干預。其所肯定的都是屬於個人的權利,尚未涉及群體、類、民族或國家等集體。
 
第一代人權大約經過了一百多年的發展,到十九世紀下半,尤其是在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之交那段時期,進入了人權的第二個階段。大約是從社會主義的思想開始形成,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分析這一段時間人權發展的經過,主要是受到社會主義革命思潮的影響,其主要的內容集中在關於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權利的伸張,稱為第二代人權。
 
與第一代人權相較,其特點是從追求個人的權利轉而要求集體、群、類或階級的權利。其內容與所涉及的範圍也擴大了,除了有關於個人人身方面的權利外,並要求以下這些權利:工作權、休息權、醫療保健權、受教育權、維持適度生活水準權、組織工會權、組織與參與政黨權、團結權、普選權、階級權、民族權等。第二代人權的特性在於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干預措施,以促進這些權利的實現。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亞非國家興起了反殖民主義的民族解放運動,使人權的焦點,由個人而民族、國家,更超越國家,提出了範圍廣泛的人權主張,也就是第三代人權。其主要特點,是把國內人權延伸到國際社會,使人權國際化。
 
公元一九五五年萬隆會議所制定的《十項原則》便特別提出了實行「民族自決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權利的先決條件」的主張。認為國家不分大小、民族不分強弱,種族不分膚色,都有反對殖民壓迫,擺脫殖民統治、奴役、欺凌,爭取民族解放,建立獨立國家的權利。而世界各國人民及政府都有責任和義務反對和譴責種族歧視、種族隔離、種族滅絕的政策和制度。
 
隨著人口的增加與科技的進展,和無節制的生活習慣的形成,使地球生態遭到嚴重的破壞,人類的生存權面臨威脅。自公元一九七0年代以後,聯合國與有關的國際組織,為了加強各國政府與人民間的合作以共同維護各項人權,更頒布了一系列涉及人類共同權利的法律、盟約、協議、宣言。
 
考察第三代人權的內容,都是關乎集體的權利,單從形式上看,或非人權問題,但在實質上卻與全人類的生存權密切相關。
 
其所涵蓋的範圍,已從人身體、階級權、類人權、民族權、國家主權,發展到人與自然、人與宇宙、由人類本身到一切物種間的權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開始發展的權利,其主要內容有:民族自主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民族平等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環境權。這些權利的主體不僅是個人,更是由個人組合的集體,所以也稱為集體人權。分析集體人權的特性,有以下諸端。
 
(一) 是集體的權利:權利的主體為民族、社會、國家、人類等集體。個人只是集體中之一份子,並非直接的主體,卻是這些權利的受益者。
 
(二) 需要國家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始能實現:如清潔而健康的環境的實現,不僅要每一個個人善盡保護環境的義務;還需要國家在預防和治理環境破壞方面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更需要全球人類為了維護整個地球的環境,採取協調步驟和進行國際合作。
 
(三) 是仍在發展中的權利: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權是已經由國家法律或國際公約確定的人權;而第三代人數尚在立法前階段,還僅體現在區域性或國際性的決議或宣言上。
 
本會自創立以來,即以人權理論之闡揚,人權立法之促進,人權教育之推廣,人權情況之調查,侵害人權事件之聲援,與對於處於弱勢地位人民之援助為已任。而在人權法制化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化尤為致力。
 
早在民國七十一年本會即蒐集聯合國及國際組織有關之人權文獻編印中英文版『人權法典』刊行。今有鑑於人權乃一發展的概念,隨著文明的進展與社會的需要,影響人類生活與福祉的人權文獻不斷增生。
 
本會祕書長傅崑成教授率全體同仁以上窮碧落下黃泉的精神,蒐集、翻詳、分類、整類,目前在國際上重要相關於人類之文獻,編印新版『人權法典』作為本會迎接新世紀的獻禮。
 
中國人權協會 理事長
 
柴松林
 
二000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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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規格

書號:UR034

ISBN:9789573244318

規格:平裝 / 480頁 / 22.4 × 17.2 × 2.2 cm / 680公克

類別:社會科學類

分類號:579.27

出版社:遠流出版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六法全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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