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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伯選集Ⅲ支配的類型[修訂版]

作者Max Weber

譯者康樂、、等

出版日:2026/05/26

定價:260元

優惠價7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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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任何我們可以想像到的制度,都不能沒有權力來發號施令;因此,就有支配。」這是韋伯政治社會學研究的起點。從人類歷史經驗中,韋伯歸納出三種「理念型」的支配:卡理斯瑪支配、傳統型支配與法制型支配。在本書中,他詳盡分析了這三種支配正當性的基礎,其運作及其影響。我們知道,對近代西方世界理性化趨勢的探索,是韋伯畢生學術的終極關懷,因此,他對支配問題的研究與一般政治社會學的取徑截然不同。韋伯更關心的問題是:不同類型的支配與管理,對於一個社會的實質或形式理性化的影響。透過此一取徑,韋伯的支配類型研究,便與其宗教?法律及經濟史的研究貫串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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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總序 余英時
 
編序 康 樂
 
譯序 康 樂
 
正當性的基礎
 
  1.支配的定義、條件與種類,正當性
 
  2.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
 
具有官僚制管理幹部的法制型支配
 
  3.法制型支配:純粹類型
 
  4.法制型支配:純粹類型(續)
 
  5.一元化領導的官僚制
 
傳統型支配
 
  6.純粹類型
 
  7.純粹類型(續)
 
  7a.長老制、家父長制與家產制
 
  8.長老制、家父長制與家產制(續)
 
  9.身分制支配與家產制支配
 
  9a.傳統型支配與經濟
 
卡理斯瑪支配
 
  10.卡理斯瑪支配和卡理斯瑪共同體
 
卡理斯瑪的例行化
 
  11.卡理斯瑪的例行化及其影響
 
  12.卡理斯瑪的例行化及其影響(續)
 
  12a.卡理斯瑪的例行化及其影響(續)
 
封建制度
 
  12b.采邑封建制
 
  12c.俸祿封建制及其他變型
 
  13.不同支配類型的混合
 
非支配──卡理斯瑪的再詮釋
 
  14.非支配──卡理斯瑪的再詮釋
 
合議制與權力劃分
 
  15.合議制與權力劃分
 
  16.特殊化的權力劃分
 
  17.政治權力劃分與經濟的關係
 
政黨
 
  18.定義及特質
 
非支配性的團體行政與代表制行政
 
  19.非支配性的團體行政與代表制行政
 
  20."名門望族"的行政
 
代表制
 
  21.主要的形式和特性
 
  22.利益團體代理人的代表制
 
附錄:"正當性"理論的一個說明
 
譯名對照表
 
索引
 
序文前言
推薦序
本書第一版於1985年由允晨公司發行,1989年經局部修訂後由遠流公司發行。此一譯本基本上以Guenther Roth及Claus Wittich編的英譯本Economy and Society(pp. 212-301)為底本,另外參考德
 
文原著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Grundriss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pp. 122-176), 以及世良晃志郎的日譯本《支配諸類型》,〈導言〉則譯自莫姆森(Wolfgang J. Mommsen)的"The Theory of the 'Three Pure Types of Legitmate Domination' and the Concept of Plebiscitarian Democracy",The Age of Bureaucracy: Perspectives on the Political Sociology of Max Weber, (New York, 1974) pp. 72-94;各章節譯註者如次:簡惠美(導言);吳乃德、康樂(正文);康樂、胡昌智、張炎憲(譯註)。全書並經張茂桂、康樂校訂一次。
 
  為了配合新版著作權法的規定,此次修訂版儘可能回復到德文原著,除了修正前此譯本的一些錯誤外,章節的劃分與標題悉以德文本為準。此外,由於無法取得莫姆森文章的翻譯授權,〈導言〉不得不予以刪除,日註、英註與德註亦經大幅刪訂,並將註釋移至本文同頁,以方便讀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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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支配的類型: 韋伯的政治社會學
 
  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
 
  可能是韋伯的政治社會學理論中最為人所知的部分。
 
  確實,這也是他運用世界史來解釋不同類型之支配時的最基本形式。我們必須了解,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所指涉的並不只是現代國家而已;在原則上,它們可以用在各種形式的權力關係。韋伯想從一些具有普遍重要性的基本問題的觀點,建構起一系統化的理想型",來判斷與分析任何具體的政權。這些基本問題特別是包括官僚體系世界裡的領導權問題,或是官僚統治系統對於個人自由主義之關係的問題。
 
  有關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的理論,或更精確地說,要有系統地建立各種正當性統治類型之理想型,可能是韋伯在他那具有世界性的詮釋社會學(interpretativesociology)上,功力最純熟與最精緻的部分。它乃是基於已知的歷史,比較分析所有之支配類型而發展出來的。事實上,作為一個評量任何支配(無論存在於遠古的或現今的社會)的判準,它既是歷史社會學、同時也是理論歷史學。
 
   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乍看之下與世界史毫不相干,好像完全是靜態的。法制型支配"(legaldomination)是基於官僚制的管理技術;傳統型支配"(traditionaldomination)是基於管理幹部對統治者的私人依附;卡理斯瑪支配"(charismaticdomination)的統治則奠基於一群視卡理斯瑪為超凡異人而赤誠效命的僕從;這三個類型無論如何都顯得毫無牽繫。韋伯努力澄清這三種統治類型並不一定有發展順序的關係。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的理論並不在於擬設一個直線式的世界史觀,認為卡理斯瑪的統治形式該首先發生,而官僚形式的統治就該最後形成。此外,它也與各種不同版本的世界循環史觀無關。韋伯刻意的將官僚制的支配"擺在最前頭,大概也就在於預先防範這樣的誤解──雖然在他早先的版本裡,往往有某種理念上的暗示,認為在歷史的早期階段中,卡理斯瑪是主要的形式,而官僚的形式則要到相當晚近的世界史才產生。然而,在他最後的版本裡,韋伯有系統地剔除了所有特殊歷史事件的暗示,或僅僅將之安排在一種註解的地位而已:亦即歷史時間的因素刻意地被排除了。
 
  韋伯同時也再三的強調這些純粹類型"從來沒有在歷史或社會的真實裡真正存在過,頂多我們只能發現有極相近的情形而已。當然,這是從理想型"的邏輯自然發展而來的。在韋伯的瞭解裡,理想型乃是一個純粹的心靈建構,為的是要精確地彰顯出事實的最重要的層面。雖然組合的方式可能大大地不同,但是所有在經驗的事實裡的支配形式都是這三種純粹類型的混合,韋伯認為只有透過這種清晰的理想型之建構來檢視經驗界的事實,社會科學家才能在經常是相互牴牾的、混沌的經驗材料中走出一條路徑來。
 
   雖說如此,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理論還是留有它思想淵源的印記,或許可遠溯到亞里斯多德的三個政府形式循環理論,亦即由君主政體演變到貴族政體、民主政體、然後再回到君主政體。韋伯很可能是受到羅雪(AugustWilhelmRoscher)的刺激,而想建構這樣一個不同類型支配的概括體系。羅雪於1892年出版了他的《政治學:君主、貴族、與民主政體的歷史自然哲學》(Politik.GeschichtlicheNaturlehrederMonarchie,AristokratieundDemokratie)一書,它繼承從亞里斯多德、馬基維利、維科、到黑格爾的循環理論的悠久傳統,最後又傳薪於德國的新浪漫主義。就在此一情景下,韋伯努力的把所有帶有目的論的成分,從他的體系裡剔除。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乃立意反對傳統式的世界史之建構,要使之成為各種支配類型的純粹結構性模式。
 
  即使如此,我們仍然不可忽視了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理論,至少在兩方面來說,與上面述及的傳統理論有共同之處:第一,它的目標要成為一個包容廣泛的理論;因為它主張凡是在歷史上出現的任何支配類型,它都能適用。
 
  第二,它不僅只是要將每一類型的支配與其相應的政治文化類型連繫起來(因為類型的妥當性絕不僅限於政治與政治行為),而且還要與某種特定的經濟系統,乃至於特定的文明類型都聯結起來。如果我們繪製一個系統表,將此三個純粹類型及其相關的法律規則類型、流行的社會行為對照一下,那麼這點就顯而易見了。
 
  家父長式法規身分制(Estatetype)的法規君主或宗教領袖君主或宗教領袖先知、軍事英雄、煽動家、領袖根據傳統或世襲,通常透過宗教性儀式根據傳統或世襲,通常透過宗教性儀式隨從"對卡理斯瑪領袖的情緒性的效命(被視為對領袖的義務,領袖可強制要求)相信慣例相信慣例對卡理斯瑪領袖的超凡特質,以及他所揭示的價值,有感情性或情緒性的信仰體系之首的私人依附者(支配者的僕從")職位是依傳統或被身分團體的代表所據有所有官員皆領袖的隨從,他們私人性的效命於卡理斯瑪領袖非常傳統性,但司法上卻非常物質化非常傳統性的法律,司法程序則依形式主義統治者依其專斷制定或修改法律傳統取向的社會行為傳統取向的社會行為情感性的行為,在特殊情況下則有可能是價值理性取向的社會行為要,絕非只是個偶然的現象,其根本因素還在於卡理斯瑪本身之特性。對韋伯來說,卡理斯瑪乃是所有創造性的個人領導之根源,因為如此,所以無論是近乎全然傳統的也好,或純粹是官僚體制也好,任何政治權威都無法缺少卡理斯瑪的因素。正如班狄克斯(ReinhardBendix)所說:卡理斯瑪"的觀念乃是韋伯的政治社會學的原型。
 
  韋伯將這個至今都顯得相當矛盾的觀念介紹到他的政治社會學裡來,到底他的真正用意何在呢?首先,所謂卡理斯瑪乃是隨從眼中認定的某人所擁有的特殊領袖特質。韋伯的這個觀念乃來自早期的基督教社群,他們認為卡理斯瑪乃是一種聖寵,據此,上帝親自任命某些人為領導者。然而,韋伯卻將此宗教的意義代之以一現象學的觀念,指的僅是一個卡理斯瑪式的領導者,他具有集合一批完全忠誠於他的僕從的能力。韋伯定義卡理斯瑪的方法,是形式主義的,而且應該是不具價值判斷的。他認為:卡理斯瑪乃是某種人的特質,這種特質使其追隨者願意無條件、真心的臣服於他的領導。他們接受他的領導,因為他們相信的乃是他作為一個領導者本身的資格,而不管他可能有什麼個別的目標。韋伯發現,這種追隨者對於領導者的依附,乃是個人性的,而且是高度感情性的。事實上,韋伯認為這種追隨者與領導者之間的個人化且感情性的關係,正是卡理斯瑪式統治"之獨特的不穩定性的主要原因。一個卡理斯瑪領導者必須每天不斷地創造、證明他的領導資格。因此,為保全他的權位,他必須不斷繼續的成功,到最後,有些惱人的,一個領導者是否具有卡理斯瑪,主要是看他是否能不斷的成功(雖然這也許不是唯一的判準)。一個領導者一旦失敗,一旦無法達到他在追隨者心中所創造出的期望,那麼,他可能馬上就失去了卡理斯瑪特質。他的臣屬群解體,追隨者皆棄他而去。
 
  雖然在韋伯政治社會學的脈絡裡,卡理斯瑪式的領導只是不同類型中的一種,然而他卻強烈地傾向於將它認為是各種形式領導的真正特質。這和韋伯對於個人在歷史中所扮演的角色之信念是相契合的。韋伯所敘述的卡理斯瑪人格與尼采的超人有極相似之處,他們不但為自己也為其追隨者設定新的價值,並且有一種欲將人類提昇於更高層次的英雄式企。
 
  這種認為所有的真正領導或多或少都具有些卡理斯瑪特質的見解,的確引導出下面的結論:除了個別的本質外,每一種支配體系都要具有相當的卡理斯瑪"的成分。它可能以一例行的形式,也可能以一種隱藏的形式存在。韋伯指出,法制類型的官僚政府之力量及穩定性決定於此一體系是否能容有卡理斯瑪之強力人格的存在;換言之,即是否能允許有導"能力者獲得高階層位置。因為,是他們,而不是那些官僚人員,才有能力設定標的與方針,然後交由政黨機器"將之銷售"給一般大眾,最後再借行政官僚之助而得以實行。韋伯再三地強調官僚人員與政治領袖的根本分別:前者僅是根據制定的法律規範系統來管理,而後者則必須領導整個行政體系,同時也從一般大眾那兒動員出足夠的支持來。例如德國的威廉政權,其大部分的過失,根據韋伯的說法,即由於經常忽視了此一基本的真理。卡理斯瑪對經濟體系來說,也大致是如此,雖然韋伯在他的系絡裡並沒有明示出來。一個有活力的經濟必定是少不了私人企業家之經濟領導能力的然而,我們必須面對一個基本的困難。韋伯從未在卡理斯瑪領導與卡理斯瑪支配"之間做個清楚的分別,其主要原因是他有意以多少帶點人格化的來意味來定義支配(Herrschaft),稍後我們將可看到這點。嚴格說來,一個卡理斯瑪支配的類型乃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純粹的卡理斯瑪會拒斥任何型式的組織化體系;它純粹是個瞬息的現象。但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瞭解卡理斯瑪"這個觀念在韋伯的正當支配型態理論上扮演的決定性角色。事實上,就是由這個主要的因素將支配的三個類型連繫起來,在韋伯的詮釋社會學"裡,他主張以下面幾個理想型的動態變化的型態,顯示某一正當統治的類型可能被轉化為(或最少混合為)其他類型的現象:
 
  首先,當面對一個傳統主義式的環境,卡理斯瑪的人物與其扈從的決定性行動,造成革命性的改革。這種動態的突破,通常產生一種卡理斯瑪統治的結果
 
  其次,革命的卡理斯瑪"之例行化"(routinization)終究會將卡理斯瑪的體系質變為一個受傳統束縛的社會;這可能是個家父長制的,或更通常是家產制的支配類型。這乃是最明顯,也可能是最通常的歷史變遷形式。
 
  再其次,另一個社會變遷的世俗力量會跟著出現,亦即理性化",或更精確地說,是形式性的理性化。因此,原先受傳統束縛的、或價值取向的政治形式和社會組織逐漸地被工具式理性的制度所取代,在這過程中,理性化呈現出兩個有力而不可避免的傾向:將制度的效率推向極高的傾向,與將系統穩固下來的傾向。如此,便使得更廣泛的政治、社會變革,變得十分困難。
 
  韋伯指出,理性化的程序通常是由價值理性的革命性行動,或卡理斯瑪式的革命性行動開始的──前者可由清教徒來說明,他們不但發明了人之權利"(RightsofMan)的意識型態,而且也創造出現代的資本主義來。至於邁向理性化的卡理斯瑪式革命性行動之最佳例證,據韋伯說法,乃是猶太先知。由於要求猶太民族有最非凡的表現,先知乃激使他們的追隨者將生命遵從於一個理性社會行為的鐵律之下。韋伯更進一步地承認理性化之程序,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可以保有它與獨特價值態度的原始關係。然而,通常理性化都會發展出一個不同的方向,為純粹工具取向的社會制度之普遍化鋪路,而損及所有社會行為的價值取向形式。
 
  所有工具理性"的社會體系,其最顯著之處,在於他們的運作完全依據純粹形式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依據某些由最高價值導衍出來的法律原理。不幸地,韋伯從來不曾就這點加以清楚的分說,主要因為他認為所有價值取向形態的律法──其中最著名的是自然法"──無論如何都在式微之中。至少在現代的工業社會裡,它們顯然都失去了具體的意義。緊跟著現代科學進步而興的世界之除魅"(Thedisenchantmentoftheworld),加上官僚體系化之不可抗拒的進展,使得價值取向的支配類型越來越難存在。
 
  甚且,韋伯更進一步強調,法制支配類型的根本特徵,就在於司法的純粹形式化。他們相信任何法律的正當性奠基在其程序上的正確性;至於他們所可能代表的實質價值,則只扮演一個邊緣角色而已。韋伯建構法制支配的類型"使其辯證地相對於卡理斯瑪的支配";因此,在他著作的後半段裡,韋伯有意的避免提到下列的可能情況:即支配體系的正當性是來自被統治者的某種基本價值取向之態度,好比民主制度的傳統教條所主張的理念。
 
  對那些最接近完全實現所有純粹法制支配類型所具備之要素的社會,韋伯持著一個悲觀的看法,他認為這樣的社會將由一個超能的官僚體制來治理,其所根據的乃是本質上完全形式化的、由法律與規則所緊緊織起的一面羅網,使得個人取向的創造行為少有發揮的餘地。在這樣的一個系統下,因為在組織的結構裡只考慮工具性因素,所有的道德價值皆失去效用,毫不顧及任何個人或團體所關懷的價值態度。官僚化的趨勢,就韋伯看來,幾乎是無可抗拒的。因為官僚機構只是為了要不斷地擴展他們的控制領域,有一種迫使所有事務皆隸屬於嚴格的理性規則的趨勢。我們不需要太多想像力就可以瞭解到,最後,所有個人的原創性將會被純粹工具性的法律條款之鐵腕所扼殺。政治體制變得具有壓制性,而經濟也將逐漸失去其動力,最後變為一個停滯的系統。
 
  然而,無論韋伯多麼驚懼於這樣的遠景,以及覺察到官僚體制幾乎是種無法摧毀的事物,他並不排除即使在一個高度官僚體系化的社會裡,仍可能有局部的卡理斯瑪式之突破。這並不是說他刻意要找一個新的卡理斯瑪的支配,但在官僚體系社會的特殊部門裡,往往都存有獨具卡理斯瑪稟賦之合格人選來為社會群體制定新的標的,而且也能夠從人民大眾那兒獲取充分的支持,以政治的手段來實現他的標的。他們藉著技術設備的運用(例如政黨機器),能夠給予社會體系新的刺激,以防止它變得呆滯。因此,韋伯非常贊同這種在法制與官僚組織的架構下,能容許卡理斯瑪領袖獲有權力,並發揮影響力的社會政治結構。韋伯相信由偉大的民主領袖所治理下直接訴諸民意(plebiscitarian)的體制即能符合這些要求。我們在下面將更詳細地看到,這就是為什麼他最後會變成他所聲稱之直接訴諸民意的領袖民主制"(plebiscitarianleaderdemocracy)的熱情鬥士之因。
 
 瑪克斯.韋伯認為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plebiscitariandemocracy)乃是民主政體在工業大眾的社會裡,唯一能夠存活的形式。那麼,此一類型的統治又與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理論有什麼關係呢?想要在這樣一個精密的理論結構裡適當的說明現代的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的位置,是相當困難的。此一問題困擾了許多企圖從一般人所信仰的憲政民主"體制(即保障所有個人自由的體制)來解釋韋伯政治社會學的學者。在我們著手解決這個困難的問題前,我們要問:為什麼韋伯在全書中僅提及正當的支配",而未曾考慮有不正當的支配"的可能型態?古代的僭主統治,韋伯自己時代的各種權威主義體制,甚至現代的法西斯集權體系或各種的共產主義集權體系這些都將如何詮釋?不正當的統治"之觀念,在韋伯的社會學裡只出現過兩次,它指的是中古的城邦將自己由一個前任領主的政治控制下解放出來的事實,但此一前任領主──根據中古傳統──乃是能將正當性給予另一政治權威的唯一來源。
 
  這明顯地與合法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理論毫不相干。事實上,我們無可避免地要下這樣的結論:在韋伯的正當統治"之社會學理論的系絡裡,本容不下不正當的支配形式。在這種概念化之下,我們目前把政權區分為二──一種是根據被統治者之同意,另一種是用操縱或高壓的強迫手段的統治方式──的辦法就都將變得不可能。韋伯之所以不斷地談及正當的"支配,在某種程度上只能解釋為:他是以純粹的功能主義的態度來處理支配"的現象。他用非常形式化的方式,以及或然論的字眼來定義權力"Macht以及支配"Herrschaft。
 
  「權力"乃是指不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行動者在社會關係之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貫徹其意志的可能性Chance」。「支配"是指一項特別的命令會受到一群特定的人遵行的可能性」
 
  。或者,如韋伯在他處所說的,「就社會學的觀念而言,支配"……所指的只是被統治者會臣服於任何的命令的可能性」。(fureinenBefehlFugsamheitzufinden)。
 
  從這些定義裡,我們便能得到關於各種不同類型之支配"的正當性"之精義。正當性所指的乃是那些促使臣民(或被統治者)遵從統治者的命令之動機,而不論這些命令是由統治者個人所發佈,或者是(其實更通常是)透過協議產生的抽象的法律、規章或命令。任何群體遵從命令的可能性,根據韋伯的說法,主要在他們是否相信那個系統的正當性。然而,假如我們想要進一步去發掘在什麼條件下或根據什麼實質的理由,一個系統才是正當的,那我們便會撲個空。韋伯已經說過,這樣的信念有三個不同的類型,如此而已。所謂的正當性,在韋伯的用法裡,只不過是政治系統的穩定性而已。換言之,正當"之支配"體系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不正當"或不穩定的體系。假如被統治者"不相信一個政治系統的正當性,那麼此系統注定是要不穩定而終趨於崩潰的。相反地,一個穩固的支配系統必須是由它所統治的人民實在地支持著的。
 
  遺憾的是韋伯並沒有就此一問題作更進一步的分析,我們也可以說那是因為他審慎的功能主義途徑並不容許他這麼做。準此,我們可以知道,若想要為正當支配之類型建立起一具有包容力的理想型架構,我們必須忍受一些實質上的缺陷。
 
  當然,韋伯不從價值取向的觀點來談正當性的問題,並沒有錯。然而,他的問題留給了我們:穩定性(這只是成功"的另一代詞)到底是不是應該成為政權的正當性的最終批判標準?因此,即使只是瞬息即逝的一個不正當的支配形式,都沒有存在的餘地。基於韋伯的概念,在三個形式裡,任何不屬正當的政治系統,都注定要馬上崩潰,相反地,任何穩定的政府,無論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必然是正當的。
 
  我們可以說,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乃是互不相容的,因此,如果政權是屬於家父長式支配的類型,那麼從卡理斯瑪或官僚體制的原則上看來,它便是不正當的。然而,韋伯並不這樣認為。
 
  他一再指出,根據經驗知識,所有支配系統之正當性基礎都是混合性的,是包含三種正當性的組合,雖然通常三者之中有一個會扮演主要的角色。假定完全缺少了傳統的"、甚或官僚體系的正當性"之成分,那麼卡理斯瑪的統治"系統便全無穩定性可言;而假定沒有傳統的"與卡理斯瑪的正當性"之實質成分的支持,官僚制的系統也無法長久存在。
 
   因此,我們實在不易迴避由此種縝密的功能主義式之概念化方法所引起的問題。想要去修正它必然是徒勞無功的──譬如說增添一個正當的統治"的第四類型,使它特別契合於民主式的支配體系。
 
  如何區分不同的政治體制?某些是正當的,因為他們乃是基於人民之同意?某些是不正當的,因為他們多少帶有壓迫的性質?類此緊要的問題,在韋伯的理論裡是找不到答案的。因為首先韋伯就刻意地要避免任何關於正當性之價值取向的討論;其次,因為他似乎理所當然地認定:每個穩定的體系顯然就享有被統治者"的同意,雖然它們在實質上的差異可能很大。
 
  自社會學的觀點上看來,這是很正當的用法,雖然它無法提供我們任何的判準來辨別自由的與壓制的支配體系。我們也許可以進一步指稱,韋伯並不特別關懷這樣一個問題,因為他自己對於民主的統治"的觀念,幾乎與他社會學的支配理論是同樣地功能主義式的。韋伯是個民主體制的支持者,因為他認為在一個現代官僚社會的社會與政治條件下,它能夠提供最大的流動性與領導。古典的民主學說對他而言並沒有什麼意義。他完全不相信主權在民的理論。1908年他寫信給米歇爾(RobertMichels,此人當時正在費心研究主權在民的倫理設定以及導致新寡頭政權產生的必要條件),信中說道:「你到底還要忍受多久?像人民之意志",人民之真正意志,這樣的觀念對我而言,久已不再存在,它們都是虛構的。所有想要停止人對人的支配的想法都是烏托邦"(Utopian)」。
 
  對於韋伯,議會民主可以是任何事物,但絕非人民自決原則的實現。在他看來這只是意識型態式的垃圾。它的主要目的,乃在將具有純正卡理斯瑪稟賦的政治人物──亦即夠資格的政治領袖,而非眼光如豆的官僚──擁上權力寶座。
 
  此,議會團體便得扮演一雙重的角色,首先,如韋伯所說的,它們乃是真正政治領袖的理想訓練場所,次,議會團體必須監督行政的官僚體系,必要時設置特別的調查委員會。除此之外,韋伯認為議會團體扮演一個相當被動的角色。不管是在如何概括的層次,這樣的議會都不能決定任何政治上的實際方針。據韋伯的說法,偉大的政治領袖為了他們自己,才在議會及一般大眾裡創造出所謂多數擁護的事實,而們所憑據的也不是一個明確的綱領,而是他們具有說服性、積極煽動的卡理斯瑪魅力。
 
  韋伯毫不猶的用卡理斯瑪的觀念來描述現代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政治"中所有的領導。不管是人民代表,抑或是一般大眾,之所以願意追隨一個政治領袖,主要並非因為領袖所代表的特定的立場,而是因為大家相信他的個人領導能力。韋伯率直地指出一般大眾事實上並無能力來判斷政治議題本身的真正價值。他只是跟從那些對議題最具說服力的政治領袖。因此,民主的程序基本上乃是一種各種政治領袖爭取民眾支持的競爭歷程,而他們各自的積極的煽動"能力具有關鍵的重要性。顯然的,韋伯把經濟領域中自由競爭的原理移植到議會的群眾民主裡來。因此,我們有如下的假定:競爭下的最後勝利者,不但極可能就是最具資格的領導者──在形式上來說──而且他的政治綱領也很可能是最好的。這樣的民主統治的理論勢必導出這樣一個結果:人民代表的團體,在決策的過程中,一定是處於一個次要的地位。充其量,他們的功能只是平衡政治領袖的無限的主動性而已。由於必須要經常保持議會的多數席位,政治領袖的卡理斯瑪領導能力便受到不斷的試煉。再者,這種在議會中的奮鬥,也不斷地提醒他們所負的特殊責任。此外,議會機器也為領導者之繼承的問題提供了理想的解決方案。只要某一政治領袖顯出缺乏領導能力的跡象,或是說他的卡理斯瑪稟賦日趨削減,議會團體便會尋找一個更具資格的新領袖來取代。
 
  韋伯承認,現代的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是相當情緒性的,在此制度下,卡理斯瑪的領導者扮演著主要的角色,他們以積極的煽動力為手段來相互競爭以獲取權力。他指出,在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裡,對於領導者的奉獻與信任,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具有情緒性的本質」。
 
  這乃是個無可爭議的事實。他確信在現代官僚社會裡,只有偉大的群眾煽動者才能成功的建立起真正的領導;只有直接訴諸群眾,而非接受行政官僚的建議,偉大的政治人物才有辦法追求有遠見而又極冒險進取的政策。
 
  韋伯進一步加強他的論點,指出像卡理斯瑪的領導"並不只是個主張而已;長久以來,它一直是現代民主本質的基本變遷的結果。參政權的擴大與高度組織化之政黨機器的發展,早已將傳統自由主義對議會的看法(把議會當成國家精英拋棄黨派之見,用理性的精思熟慮來決定國家政策的地方)吹掃在一邊。議會只有在形式上,仍保有其作為制定政治決策的唯一合法單位的地位。事實上,政黨組織早就實際控制了議會及其他政治事務。因此,提出政治議題,期待透過這些議題來贏取大眾的支持的,是政黨組織,而不是議會。結果,經由爭論與理性的思慮而達成決議的方式,逐漸地會為直接訴諸民意表決的方式所取代。同時,產生了能夠直接訴求於群眾的新型政治領袖。至此,民眾不再針對政治議題與綱領作選擇,而轉變為只在政治領袖間選擇。這些治領袖必須發揮其卡理斯瑪與煽動群眾的能力,來說服群眾相信其使命的正確性。
 
  偉大的群眾領袖之出現,或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志業>(PoliticsasaVocation")裡所說的,選戰中的獨裁者"的出現,乃是導向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的必定步驟。
 
  只有那能夠訴之於本身的卡理斯瑪而號召群眾支持的群眾獨裁者",才能在一個受官僚體系控制的社會裡建立起他的領導權來。但這隱含著,議會的成員僅僅只是追隨領袖的政治分贓者"而已。
 
  參照1919年的德國政治情勢,韋伯作了如下的診斷:「我們的選擇只有兩條路,一是有機器"的領袖─民主制leaderdemocracy[亦即有一個完全從屬於政治領袖的高度官僚化政黨組織];一是無領袖的民主制leaderlessdemocracy[亦即專業政客的統治,缺乏某種使命,也就是乏造就一個領袖所需要的內在卡理斯瑪特質]。
 
  領袖民主制"意指在一民主政體的架構裡存有偉大政治人物的卡理斯瑪統治。
 
  無領袖的民主制"意指一種民主的統治形式,用例行公事的形式來處理所有的事
 
  在這點上,我們可以再問:現代的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觀在韋伯的正當支配"的理論中,到底占有什麼樣的位置?也許有人會認為,現代的任何類型的憲政民主制,都必定要接受法制型統治"的引導(只因為所有的運作都以法律的程序、以及各種不同類型的立法形式來表現)。然而,韋伯並不認為如此。他的答案帶有他獨特論證的強烈特徵;而且,只有當我們注意到他對現代官僚社會裡的政治領導問題之重視,我們才能理解他的答案。在稍晚的著作裡,韋伯改變了早期的傾向,認為現代的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在基本上不同於大部分傳統類型的民主制。在《經濟與社會》的下半部(大約寫於1919年)裡,他將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定義為卡理斯瑪支配"的反權威主義的一種。他說:「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最重要的領袖民主制類型,從它最根本的觀點上看來,乃是一種隱藏性的卡理斯瑪統治;它的正當性在形式上乃來自被統治者的意願,並因此而成立;但事實上,它的領袖(群眾煽動者)是靠著[他的追隨者的]奉獻以及眾人對他的信心來統治的」。
 
  韋伯進一步清楚地指出,這並不表示一種對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的非理性的解釋。他說:「用反權威主義來解釋卡理斯瑪,照理說是會導向理性之途的」。
 
  他顯然認為卡理斯瑪的領導原則上是完全可與工具性─法制"的政治系統相合的。然而,即使我們接受韋伯的說辭,認為在一個民主系統裡,卡理斯瑪領袖的權力乃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要把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歸類於卡理斯瑪的正當性類型之下,多少還是令人驚訝。因為,領袖領導"一事是否有如韋伯所說的那麼有決定性,仍是有待爭議的。其次,韋伯認為卡理斯瑪領導者嚴格說來只對自己負責,他之所以能取信於民是因為他積極的"煽動力,而不是因為他會依
 
據人民的意願來行事,這點很難與民主的理念配合。
 
  然而,只要晚近的西方民主發展趨勢能驗證韋伯的分析,那麼我們也還有理由接受他把現代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解釋為一種反權威主義的卡理斯瑪統治的說法。略文斯坦KarlLowenstein和其他一些政治學者曾指出這一點。但是,如果真是如此,那麼卡理斯瑪"的真正涵意到底是什麼,便成為最重要的問題。
 
  許多學者都相當困惑於韋伯的卡理斯瑪"的理想型理論,事實上無法分辨下列的兩種類型:「負責任的民主領袖的真正的卡理斯瑪,例如:葛萊斯頓Gladstone與羅斯福,和惡毒的卡理斯瑪人物,如埃思納KurtEisner或希特勒
 
  一個是能在民主的社會秩序之中確保自由的卡理斯瑪統治,一個卻是可能導致集權體制或半集權體制出現的卡理斯瑪統治,二者的分界線到底在那裡?依照韋伯的政治社會學的建構方式,這個問題勢必得不到解答。有些作者,如史勒辛格ArthurSchlesingerJr.即主張,我們必須放棄卡理斯瑪"的觀念。
 
  其他的人,特別是略文斯坦即試圖修正韋伯的卡理斯瑪領導"觀,以彌補它在這方面的缺失。
 
  腓特烈CarlJoachimFriedrich試圖找出另一種解決方法。他回歸到卡理斯瑪"的原始宗教意義上,並以此為基礎劃分兩種不同類型的領導,亦即民主的領導"與意識型態的領導"。據腓特烈的說法,羅斯福與邱吉爾即是前一類型的傑出例子,至於意識型態的領導"──可在民主與集權的社會裡運作──主要是指政黨的領袖而。
 
  值得爭議的是,這樣一種強烈地偏袒務實政治(而非意識型態的政治)的區分方式,是否就比較適切?當腓特烈稱羅斯福之領導具有一種個人精神感召式的特徵時,這與韋伯稱葛萊斯頓為一個群眾獨裁者"時在心中所意指的領導之間,又有什麼分別呢?他們所訴之於群眾的那種非理性的本質,與多少帶著集權色彩的意識型態領導者所訴諸的,在實質上並沒有什麼差別。給它們加上不同的標籤並不能帶來什麼幫助。
 
  也許從另一個取向能夠有助於我們解決到底卡理斯瑪領導能否相容於一個民主體制的疑團。韋伯卡理斯瑪領導"觀的基本弱點主要並非在於卡理斯瑪的非理性特質(雖然這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點),而更在於他不僅把卡理斯瑪當成一個領導者的資格,同時也把卡理斯瑪當成領袖權威正當化的基礎,至少是間接地,使領袖能夠從追隨者得到無限的服從。只要卡理斯瑪的權力不因失敗或受挫而減弱,那麼對於那些信仰它的人來說,服從它的所有者乃是一種責任。不幸的是韋伯並沒有清楚地分辨卡理斯瑪的領導"與卡理斯瑪的支配",因此而導致了以上的種種問題。雖然依照卡理斯瑪"這個概念形式上的用法,做為領導的判準,即使在民主體制內也是相當可行的,但這皆與領袖的正當性無關。韋伯認為,在領導式民主"leadershipdemocracies裡,權威僅繫於領導者一人,而且,雖然在形式上權威是得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在事實上,權威卻由他們個人的卡理斯瑪稟賦才得到正當化。這種對於民主的解釋,也可見諸韋伯1919年與魯登道夫Ludendorf的著名辯論裡。
 
  他的這種觀點容易受到政治上的誤用。當他主張領導者的卡理斯瑪資格才是重要的,而民主制的機構僅是操作於領導者手中的機器時,他太過誇大了自己的想法,以致於有接近領袖原則"Fuhrerprinzip──法西斯領導原則──的危險。
 
  然而我們必須牢記,當韋伯發展其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理論時,正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性時刻,在他心裡存在著與我們大不相同的歷史景象。他並未想到法西斯或其他集權政治可能出現,事實上這些政權比起直接訴諸民意的民主制",更可說是卡理斯瑪統治與官僚技術的結合體。他是太過驚懼於官僚結構那種穩定成長的遠景,認為它將使所有個人的自由越來越受到危害。他認為沈滯與僵化是他那個時代的真正危機,而非卡理斯瑪式的突破。在他看來,政治流動性與動力的無可挽救的衰竭,只有一服解藥可救,那就是卡理斯瑪的領導"。卡理斯瑪領袖必須制止官僚體系的習氣。他們必須運用他們獨具的能力來打破官僚制死硬的例行律則,並設定新的標的,為那已被政治的沈滯與官僚的公式化繫累的社會,打開一條新路來。只有靠他們,才能夠抵擋官僚體系化的非人性的力量,而使開放社會"保持開放。在那些允許真正夠資格的政治人物運用其積極的"煽動力、與有效的政黨機器來貫徹其個人政治理念的民主體制中,這種理想最能達成。另一方面,議會制度則作為一個警衛來防止他們卡理斯瑪稟賦的例行化。要不然,卡理斯瑪領袖可能會傾向於使用操縱與高壓手段、來取代在一個能確保權力與領導的最大自由競爭的憲政體制裡、正當的說服與煽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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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試閱
1正當性的基礎1.支配的定義、條件與種類,正當性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第1部第1章第16節),我們將"支配"(Herrschaft)定義為:一群人會服從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因此這個定義並沒有統括所有行使"權力"(Macht)或"影響力"(Einflus)的型態 。根據這樣的定義,支配或"權威"(Autoritat) 可能會立基於非常不同的服從動機:由最單純的習慣性服從,到最純粹理性的利益計算。因此每一種真正的支配形式都包含著最起碼的自願服從之成份 。也就是對服從的利害關係的考慮,而這種考慮可能是因為別有用心,也可能是基於真心的誠服。
 
  並非所有的支配皆使用經濟手段,更少是以經濟利益為其標的。可是一般而言,如果被統治者為數頗眾,支配的行使便須藉助管理幹部(Verwaltungsstab,參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第1章第12節)。這個特別的團體通常受委託執行一般性的政策和特殊指令。管理幹部的成員對支配者(Herr)的服從,可能是基於習慣,可能是由於感情的連繫,可能由於物質利益,也可能由於理想性(wertrational)的動機 。這些不同的動機決定了不同的支配形式。如果管理幹部和支配者之間的結合,是以純粹的物質利益或利害考慮為基礎,這個結合必然不十分穩固。通常還會有其他的因素,如感情的、理想的因素,以補充物質利益考慮的不足。在某些特殊非日常性的情況下,光是物質利益本身就可能有決定性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這些關係,正如其他人際關係,受習慣和物質利益的考慮所決定。可是作為支配的基礎,單靠習慣、個人利害、純感情或理想等動機來結合仍不夠堅實。除了這些之外,通常還需要另一個因素,那就是正當性的信念。
 
  經驗顯示,從來沒有任何支配關係自動將其延續的基礎,限制於物質、情感和理想的動機上。每一個支配系統都企圖培養及開發其"正當性"。而由於正當性基礎的不同,連帶地也導致了不同的服從型態、不同的行政系統、以及不同的支配方式。而其效果當然也有基本的差異。因此,我們可以拿正當性的類型來適當的分類不同的支配形式。我們將從近代,也是我們較熟悉的類型著手。
 
  1.我們以正當性的類型做標準,而不選擇其他的標準來分類支配型態的理由,將可由其結果來說明。目前我們暫時擱置以另外某些標準所做的分類方式,這並不至於對我們的討論造成太大的困難。任何控制系統,只要和財產處理牽扯上確定的關係,那麼這個控制系統之"正當性"的重要性就要遠超過"理念"的重要性了
 
  2.並非每一個由習律(Konvent)或法律保障的"要求權"都涉及到支配關係(Herrschaftsverhaltnis)。否則向雇主要求給付工資的勞工,如果受到法庭的支持,也可說是能支配其雇主的了 。事實上這位勞工的真正法律地位不過是契約關係中的一造,對作為另一造的雇主有要求工資給付的"權利"。另一方面,支配關係這個概念也沒有排除它可能來自自由契約的例子。例如雇主在生產過程上制定各種規定、下達命令也是一種支配。封建貴族和其封臣之間的關係,雖然此一封臣是自願納入效忠的關係,也是一種支配。儘管服從於工廠的紀律是"自願性"的,不若服從於軍隊紀律之"非自願性",但這並不改變它也是一種支配關係這個事實。行政官員的身分根據自由契約訂立,可以自由地辭職。有時甚至"子民"(Untertanen)的身分都可以自由取得或放棄。這都無妨於其牽涉到一種支配關係。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如奴隸制,對支配的臣服才是絕對非自願性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因壟斷而握有經濟"力量",對經濟交易的對方可以下達"指令",我們將不稱之為正式的"支配"關係。正如依靠其他某種優越性而來的"影響力",如性愛的吸引力、高度的運動技巧及迷人的口才等,這些都不構成"支配"。甚至一家大銀行憑其優越地位而迫使其他小銀行加入壟斷式的卡特爾(Kartell)組織,這仍不足以稱為"支配"關係。可是如果有某種直接的號令和服從關係,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例如大銀行對其他小銀行下達命令,不論內容是什麼,都可能受到後者的遵從,前者並且對後者是否忠實執行這些命令有著監督權。當然,支配關係和非支配關係的分野並不十分明顯。兩者的分野只是程度上的漸進,而非截然的分割,正如單純的負債和成為債務奴隸之間的差別。甚至一個"俱樂部"(Salon) 的地位都可能極接近權威性支配,卻不構成"支配"關係。將兩者在具體事實中做截然的劃分是不可能的。可是也正因如此,在概念分析層次上對它們做清楚的分辨更形重要。
 
  3.自然,對支配體系之"正當性"的社會學討論,只將其視為受支配者的某種心理態度,及因此而引發的某種實際行為。然而,並非每一項對掌權者的臣服都含有正當性的信念。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對掌權者的忠誠,可能因投機心理或物質利益的動機而偽裝出來。人們也可能因個人的軟弱或無助,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而臣服。可是以上這些考慮在分類支配的類型時,並不是決定性的。重要的是下列事實:(1)在某些情況下,支配者對正當性的堅持達到某種顯著的程度,同時這些堅持,根據它的支配類型,是"妥當的"(gilt, valid);(2)如果確實妥當,那就肯定了那些自稱擁有權威之支配者的地位;同時,也決定了支配者行使支配的可能方式。
 
  而且,正如許多實際例子顯示的,一個支配系統可能由於支配者及其行政幹部(例如保鏢、古羅馬的御林軍、"紅"衛隊或"白"衛隊)的共同利益,以及被支配者的無助,根本毋需假意訴諸"正當性"。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支配者和他的行政幹部之間的關係,由於支配基礎的不同,仍可能導致不同類型的正當性。而這不同的正當性類型對支配結構有十足的重要性。
 
  並不直截就是處理官僚政治的支配關係,而是處理含有官僚行政組織的支配關係類型。
 
  4."服從"(Gehorsam, obedience)的定義是指服從者的行為方向,基本上由命令的內容本身所決定。我們的定義只牽涉正式的義務,而不管服從者對命令內容的價值判斷。
 
  5.從主觀而言,命令與行為間的因果次序可能有所不同,尤其是有的服從是因為服從者的"直覺"(Eingebung),而有的則是因為雙方"所見一同"(Einfuhlung)之故。然而這項分野對目前所討論的支配類型之分類並不重要。
 
  6.支配關係對各種社會關係和文化現象的決定性作用,遠比我們初步所了解的來得廣泛。例如,學校中的支配關係對所謂的正統的語言和文字(國語)的形式有很大的決定作用。某些自治(autokephal) 區及其政治領袖使用自治區的方言做為官方語言,經常會使它成為正統的語文形式。有時甚至造成分立的"民族",如荷蘭之與德國分離。父母和學校所訂的規則不只決定了似乎只在外觀上非常形式化的文化模式;它同時對年輕人、以及全人類的培養也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7.支配者及其行政幹部表面上看起來只是被支配者的公僕或代理人,這個事實當然不足以否定支配的本質。往後我們將討論所謂"民主政治"的實質構成要素 。無論如何,任何我們可以想像到的制度,都不能沒有權力──即使是最有限的──來發號施令,因此,就有支配。
 
  2.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正當性支配有三個純粹類型。對正當性的主張之是否妥當,必須建立於:
 
  1.理性的基礎──確信法令、規章必須合於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這些法律規定之下有發號施令之權利(法制型支配,legale Herrschaft)。
 
  2.傳統的基礎──確信淵源悠久的傳統之神聖性,及根據傳統行使支配者的正當性(傳統型支配,traditionale Herrschaft);以及,
 
  3.卡理斯瑪的(charisma)基礎──對個人、及他所啟示或制定的道德規範或社會秩序之超凡、神聖性、英雄氣慨或非凡特質的獻身和效忠(卡理斯瑪支配,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
 
  在法制型支配中,一個人之所以服從是由於他服膺依法制定的一些客觀的、非個人性的秩序。他也因此服從因正式法律而佔據某項職位、行使支配的人。但服從範圍只限於該職位的管轄權。在傳統型支配中,支配者個人因踞有傳統所認可的支配地位而得到他人的服從。不過支配者的支配範圍亦由傳統所限制。在這個情況下,服從是在傳統習慣所規定的服從義務範圍內對個人的恭順 。在卡理斯瑪支配中,具有卡理斯瑪特質的領袖,受到所有相信其卡理斯瑪稟賦者的服從,因為人們確信其啟示、英雄氣慨、以及其非凡的稟賦。 1.上述分類是否有用,端視其能否有助於我們對政治現象的系統性分析而定。"卡理斯瑪",即"天賜恩寵"(Gnadengabe, the gift of grace)的概念,來自早期基督教的辭彙。索姆(Rudolf Sohm)在他有關基督教教權制的研究《教會法》(Kirchenrecht)一書中 ,首先澄清這個概念的本質,雖然他使用的是另一個名詞。另外一些學者,例如賀爾(K. Holl) 在《狂熱與懺悔》(Enthusiasmus und Bussgewalt, 1898)一書中,曾經討論這個現象的某些重要作用。因此它並不是個新的東西
 
  2.下面詳細討論的這三個理想類型通常並不是以"純粹"的形式出現在歷史中。這個事實當然不能作為反對我們所要在概念上儘可能清楚地分辨它們的一個理由。就此而言,這個問題並不別於其他。後文(第11節)將討論到卡理斯瑪支配的例行化(Veralltaglichung, routinization)。於此我們會看到,這個概念將如何地增進我們對各種實際的支配形式的了解。但即使如此,我們仍可以說每一個有關支配的歷史現象並非如"一本攤開的書"那樣清楚。與純粹的歷史研究相較,我們不該輕忽以社會學的類型來分析的好處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社會學的類型來決定某一具體的支配形式是否符合或接近某種類型的支配。如"卡理斯瑪"、"世襲性卡理斯瑪"(Erbcharisma, 第10、11節)、"職位性卡理斯瑪"(Amtscharisma)、"家父長制"(Patriarchalismus, 第7節)、"官僚制"(Burokratie, 第4節)、以及"身分制"(Stande)的支配等等。這些清晰的概念將有助於我們的討論和分析。然而本書作者也絕不認為,下文所要發展的這些概念架構,可以涵蓋整個具體的歷史事實。
 
  韋伯界定"權力"為:在社會關係內,行動者具有可以排除各種抗拒以貫徹其意志的可能性(Chance),不論此一可能性基礎為何。"支配"與"權力"不同之處在:"支配"一詞在社會學概念上必須更嚴密,它僅意味著一個命令受到服從的可能性而已。
 
  韋伯在Autoritat一詞用了引號、並加括號放在Herrschaft之後,表示這是可以互換的一個口語詞,不過此句文意清楚指出尚未涉及服從的基礎。此章主要在討論正當性支配的類型。Herrschaft一字,我們經過仔細的考慮之後,決定不採用《經濟與社會》一書的英文版編譯者Roth和Wittich的譯法,而根據Raymond Aron和W. G. Runciman,將之譯為"支配"(domination),認為這才是最妥當的。較之於"domination",Roth和Wittich所用的"權威"(authority)一詞就顯得意義狹窄得多,因為它要指的只是特定的個人或人物在權力當中的地位。對Roth和Wittich這種折衷用法更不利的是,這樣一來就會模糊了韋伯之系統化的嚴密本質與精緻的勻稱性。我們必須承認韋伯是試圖以一人格化的形式來處理支配與領導的問題。正如我們下面會看到的:就此而言,"權威"一詞的確是合適的。但在另一方面來說,"正當支配的三個純粹類型"理論,乃是要就政治體系全貌及其各自的意識型態的基礎來研究,而不只是府之權威的問題而已。"統治"(rule)一字也不錯,然而它還是太狹隘了,只能照顧到統治的行動這一方面,雖然它已相當適合於正確地顯現出支配者(Herrscher)與被支配者(die Beherrschten)之間的關係來。基於上述理由,本書在大多數場合將Herrschaft一字譯為"支配","權威"則偶爾用之。
 
  每個追求長期存在的政權,它們的領袖都需要被統治者(至少那些有社會影響力的階層)的認可,參閱Gesammelte Politische Schriften, (3rd ed. 1971,以下簡寫為GPS) p. 339。
 
  Wertrationalitat有時亦譯為"價值理性",韋伯認為社會行為的取向取決於下列四種態度:1.工具理性、或譯目的理性(Zweckrationalitat);2.價值理性;3.情感,特別是情緒性;4.傳統,亦即習
 
  加入(營利事業的)支配關係社會中,形式上是自由的。但是,解雇一事形式上也同樣是"自由"的;因此,被治者與被雇者通常在接受勞工市場條件的同時,也屈服於營利事業的規範之下。加入某一企業的自由,並未改變企業的支配特性。基於"契約"受到重視這樣的基礎上,使得資本主義企業變成非常典型的"法律式"的"支配關係"。詳見Wissenschaftslehre (4th ed.), pp.476-7。
 
  意指由名人(如文學家、藝術家、政府要員等)私自在家中組成的團體。
 
  "自治"(Autokephalie)意指一個團體的首領及幹部係依該團體自身之規律來指派。韋伯認為除了全然"自治"與"自律"(Autonomie)的團體外,有些團體在不同的情境下可兼具"自治"與"他治"(Heterokephalie),"自律"與"他律"(Heteronomie)的性格。
 
  民主政治的實質構成要素──這一點,韋伯在理論的層面上曾不斷地加以典範式說明;並且於其政治論文中,以假說的方式,強烈地表現出其中的價值問題。在他的社會學裡,他很形式地討論民主政治的理論,並且舉出這種政體的各種變型及變化的可能性(見WuG, p.130);在這個部份裡,有關民主政治之實質要素這方面的理論,他只做了範圍極廣的重點式呈現,一方面是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不到幾年他便過世了,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這樣的問題也很難以"毫無價值立場"的方式加以陳述。不過,他還是認為有說明清楚的可能,這點可見於〈學術作為一種志業〉("Wissenschaft als Beruf", 見《學術與政治:韋伯選集(I)》)中的論述。按照韋伯的意思,關於民主政治的實質要素該置於他作品的後半部,亦即在他構思中的《國家社會學》中加以討論。
 
  "家",是恭順(Pietat)與支配的原始基礎,也是其他許多團體的基礎。就"支配"而言,家是(1)較強者,以及(2)較富經驗與知識者支配的基礎,因此是男子對婦孺,有體力者對能力較小者,大人對小孩,長老對年輕人支配的基礎。再就恭順而言,家是臣屬者對擁有權威者之恭順的基礎,也是他們彼此間相互恭順的基礎。由於對祖先的恭順,恭順乃滲透入宗教。又因為家產制下的官吏、隨從、封臣的恭順,而滲入這些原具有家之性格的諸種關係內。就經濟與人際關係而言,"家",就其純粹的形式──不一定是原始的形式──實具有一種團結性,它處理不管是對外、財產共有、以及家族內共產制下的共同消費的問題(Economy and Society Vol. I, p.359)。Pietat,此處譯為"恭順",在中文或較近韋伯原意。韋伯所謂的"恭順",大致而言可說是一種骨肉之情,對長上孝悌恭順,對手足則發揮兄弟愛、骨肉愛,而與所謂的客觀性、就事論事(Sachlichkeit)、計算(Rechenhaftigkeit)等一般說來是相對立的。恭順雖是以家為其原始母胎,但逐漸會滲透到原有的家之外,而成為許多其他人際關係的基礎。見本書第3章〈傳統型支配〉。
 
  Rudolf Sohm(1841-1917),德國人,法制史學者,歷任哥丁根、福萊堡、萊比錫等校教授。專攻德國法、羅馬法,晚年從事教會法之研究。
 
   K. Holl(1866-1926),德國人,基督新教神學家、教會史家。曾任柏林大學教授及校長。為研究馬丁路德之重要學者
 
  韋伯在"具有官僚式管理機構的法制支配關係"的標題裡說得很清楚,處理法制型的支配類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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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規格

書號:L2004

ISBN:9789573227687

規格:平裝 / 224頁 / 20.9 × 14.8 × 1.2 cm / 280公克

類別:社會科學類

分類號:570.15

出版社:遠流出版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政治>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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